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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飯店內鬼盜取食客銀行卡信息 食客狀告飯店和銀行
  一審判決飯店和銀行承擔九成責任 此案昨二審開庭
  本報深圳訊 (記者王納)深圳一家知名飯店的員工利用食客結賬之機,竊取其銀行卡信息和密碼,導致食客黃先生銀行卡被盜刷12萬元,損失該誰負責?羅湖區法院一審判深圳市中森澳街飲食管理有限公司和某銀行共承擔九成責任,食客承擔一成責任。但兩被告都提出上訴。該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飯店內鬼偷食客信息
  一審法院查明,2011年4月16日,黃先生在中森公司旗下的澳門街酒樓用餐,吃完飯後用某銀行儲蓄卡支付了844元餐費,並辦理會員證一張。付款時,中森公司的店面主任曾志林負責對黃先生進行收費。
  2011年4月27日,黃先生在使用該銀行卡時,發現賬戶丟失12萬元,即刻向派出所報案。
  經查,2010年8月份,吳靜、鐘文雅、吳培兵經共謀後組成偽造、盜刷信用卡犯罪團夥,並共同出資購買了讀卡器、制卡器、筆記本電腦、空白信用卡等作案工具。該團夥中,鐘文雅主要負責盜取信用卡信息資料,其於2010年9月份發展了被告人彭彪為自己盜取信用卡信息。被告人彭彪安排張偉到金光華廣場咸亨酒店工作,張偉又發展了在澳門街酒樓工作的曾志林加入。曾志林利用職務之便盜取顧客銀行卡信息,致使多名被害人損失人民幣62萬餘元,以此獲利人民幣1.35萬元。
  曾志林在公安部門所做的詢問筆錄中稱,其在2010年2月在澳門街酒樓擔任主任。在幫客人買單的時候,曾志林多次盜取客人的銀行卡信息,然後提供給同伙張偉。
  黃先生認為,商家理應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中森的員工利用工作便利盜取消費者銀行卡資料,並偽造銀行卡,存在過錯。此外銀行也有過錯,因為犯罪嫌疑人利用偽造的銀行卡就可輕易盜取黃先生賬戶內的款項,銀行系統安全存在明顯漏洞,沒盡到保護客戶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存在違約。
  黃先生遂將中森公司和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黃先生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及利息4008.33元。
  一審:銀行擔責五成
  羅湖區法院審理認為,黃先生刷卡消費時,沒有盡到防範他人偷看密碼的責任,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10%的責任。中森公司在聘請收款人員時,具有謹慎選任並嚴格管理的義務。中森公司對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客戶銀行卡信息,負有不可推卸之責任,應當對黃先生的損失承擔40%的責任。而工商銀行深港支行作為發卡行,對於設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交易,卻未識別偽卡,其應當對卡內資金損失承擔50%的責任。
  二審:三方仍爭持不下
  中森公司和銀行都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訴。
  昨日二審開庭時,中森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此案該公司承擔40%的責任比例過大,曾志林犯罪是其個人行為,深圳中森公司並沒有唆使、縱容或為其犯罪提供便利。何況曾志林並沒有犯罪前科,中森公司錄用他時無法預見其在入職半年多後會犯罪。
  銀行方則認為,此案銀行方不應承擔責任。黃先生自身存在過錯,其儲蓄卡是設有密碼的,如果不被人偷窺到銀行卡密碼,犯罪分子即使偽造了卡,也不可能盜刷成功。而中森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盜用銀行卡信息及密碼,不僅侵犯了黃先生的財產,同時也侵犯了銀行的權益。
  黃先生的代理律師則堅持一審判決正確。
  (原標題:飯店刷個卡 被盜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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